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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健身] 青少年男子篮球运动员速度力量训练手段与方法的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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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10: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实验对象为武汉体育学院篮球预科班男子篮球运动员15人,山东省济宁市体校男子篮球运动员12人,年龄均在16~18岁之间。
1.2 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专家问卷调查法、教学实验法、数理统计法。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专家调查的结果
通过文献资料及专家访谈,初步筛选出发展身体各部位速度力量的训练手段共计96种,进行问卷调查,请有关专家采用十级评分法评判每一训练手段的贡献率(表示为相关系数)。对45份有效问卷统计后得到各种训练手段与速度力量的相关系数,筛选出相关系数在0.75(较大相关)以上的练习手段,然后进行第二轮问卷调查,优选出训练的方法,统计结果如下:最优训练手段方法(方法1):连续斜上推杠铃(40%)、负重提踵(90%)、直膝跳、双手握杠铃杆,直臂快速屈伸手腕(20%)、壶铃半蹲跳(30%)、元宝收腹跳。采用“轮换循环练习”的方式,一次训练课做4个循环,组练习次数为10次。在一个循环中的每个练习之间休息30秒,两个循环之间休息4~5分钟,周练习次数为3次。次优训练手段方法(方法2):上翻杠铃(40%)、仰卧两头起、连续跳过低栏架、卧推(窄握)(40%)、负重半蹲跳(50%)、跳绳。练习方法同上。

2.2 教学实验
2.2.1 第一次教学实验
2.2.1.1 实验分组 
实验前将武汉体育学院篮球预科班15名条件基本相同的队员分为实验组(A组)5人、实验组(B组)5人、对照组(C组)5人。为了避免各实验组在实验前存在系统差异,保证实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实验前对三个组的助跑摸高、双手胸前传球、仰卧起坐(10次所用时间)、斜上推杠铃(10次所用时间)、立定跳远、30米跑六项评价指标进行测试,并对测试成绩分别进行了方差分析,各实验组之间的各项指标均无显著性差异(显著性水平Sig值均大于0.05)。据此,本研究认为各实验组的基本条件相同,各实验组处在同一个水平,因此各实验组之间具有可比性。

2.2.1.2 施加因素 
对实验组(A组)施加最优训练手段方法的实验因子(方法1),对实验组(B组)则施加次优化练习手段的实验因子(方法2),对照组(C组)采用本地教练员习惯使用的练习方法(方法3),进行为期8周的训练,每周训练3次,其他训练条件(如技战术、场地器材、每次练习时间)基本相同。

2.2.1.3 实验结果 
为了精确地辨别实验前后三个组之间的变化,来验证三种不同的训练方案之间的效应,训练8周后对这三个组实验前后六项评价指标进行方差分析,结果见表1。                       

表1对比结果表明,A组与B组和C组之间的助跑摸高成绩、立定跳远成绩均不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A组与B组在各项成绩之间均不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除助跑摸高和立定跳远外A组与C组各项成绩之间均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B组与C组在双手胸前传球、斜上推杠铃成绩的成绩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而助跑摸高、立定跳远、30米跑、仰卧起坐的成绩则均不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

2.2.2 第二次教学实验
2.2.2.1 实验分组 
将济宁市体校12名队员分为人数相等的实验组(X组)、实验组(Y组)和对照组(Z组)。实验前对其各评价指标进行测试,经方差分析后,各实验组之间指标无显著性差异(Sig值均大于0.05)。据此,本研究认为各实验组的基本条件相同,各实验组处在同一个水平,因此各实验组之间具有可比性。

2.2.2.2 施加因素 
实验组(X组)同实验组(A组);实验组(Y组)同实验组(B组);对照组(Z组)采用体校教练员习惯使用的练习方法(方法4)。进行为期8周的训练,每周训练3次,其他训练条件基本相同。

2.2.2.3 实验结果 
训练8周后对这三个组实验前后六项评价指标进行方差分析,结果见表2。

由表2对比结果表明:X组、Y组、Z组三者之间的助跑摸高成绩均不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X组与Y组在斜上推杠铃成绩上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另外,助跑摸高、双手胸前传球、仰卧起坐、立定跳远、30米跑的成绩,X组与Y组之间均不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Y组与Z组的仰卧起坐、斜上推杠铃成绩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其他几项成绩均不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

2.2.3 对实验结果的分析讨论 
实验结果表明,在两次实验中助跑摸高成绩均不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主要原因是训练中发展下肢力量的练习都是双脚用力的形式,而评价手段助跑摸高则是单脚起跳的用力形式,其运动形式有大的区别。而在第一次实验中,三个实验组立定跳远成绩也不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原因是虽然在训练中采用的是双脚用力的形式,但用力的方向是向上的,而立定跳远的用力方向则是向前上方的,其运动的形式有较大不同,因而,立定跳远成绩之间不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

在第一次实验中,B组和C组只在斜上推杠铃、双手传球两个项目上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这说明方法2中上肢训练的手段、方法较为合理。市体校的结果也表明Y组与Z组在斜上推杠铃、双手传球、仰卧起坐成绩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这说明方法2中上肢和腰腹的训练手段、方法较为合理。采用方法1和方法2的组间相比,其实验后的各项成绩有差距,但不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由训练计划可以得知,方法2所采用的训练也是经专家筛选出的与速度力量有较大相关的手段,并且其练习动作的形式也与方法1接近,比如,壶铃半蹲跳与负重半蹲跳就非常相似。方法2所选择的负重量、训练的组数、次数、练习的速度、间歇时间、每周练习的次数这几个因素都同方法1,因此,这两种训练方法的训练效应虽有差距,但不具有显著性差异水平。常规训练法的训练手段与方法1和方法2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为什么常规方法的效应不如优化方法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再好的练习手段,也应根据其训练的任务来组织训练的方法,同样的手段所采用的方法不同,则训练的效应有极大的区别。两者之间的练习组数、次数、负重量、练习的速度以及运动的间歇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所以在训练的效应上有较大的差异。

3 结论与建议
1)要综合地采取“超等长练习法”和“离心练习法”,动力性的练习方式有利于速度力量的发展,谨慎采用“跳绳”练习。
2)速度力量训练的手段应在解剖学的运动形式、动作速度、肌肉的收缩速度和收缩力量这些方面尽可能地模仿篮球技术动作。
3)一次训练课的时间应控制在30分钟以内;每个练习最好保持在无氧状态下进行,即每个练习的持续时间不超过10秒,每组练习的次数约在3~8次之间;练习速度应采用极限或次极限的练习速度;每个循环间休息约控制在3~5分之间。
4)评价方法与训练方法之间的不协调会产生不准确的结果和结论,采用单一的测验手段结果来评价训练方法的效应,可能往往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最好采用与练习形式接近的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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