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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资讯] 台灣復健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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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18: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灣復健醫學會章程
 
60.06.23 訂定 78.12.03 修定 79.12.02 修定 80.12.15 修定
82.12.05 修定 84.12.17 修定 85.12.15 修定 87.12.20 修定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復健醫學會 (英文定名為Taiwan Academy of Physical Medicine and Rehabilitation)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復健醫學之發展,使有助於傷殘人員身心與職能之復健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二 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激發社會對復健醫學之認識,並促進復健醫學之發展。
 
二、 各類傷殘人員醫療復健方法之研究與改善。
 
三、 復健醫學有關應用名詞之統一與擬定。
 
四、 復健醫學文獻資料雜誌與會訊之蒐集與編譯。
 
五、 復健醫學有關機構之聯繫。
 
六、 輔導復健醫學人才之進修。
 
七、 輔助國產復健器材之製作。
 
八、 舉辦復健醫學有關學術研討會。
 
九、 協助政府辦理復健醫學專業人員之資格及考試給證,並保障執業會員之應享權利。
 
十、 其他依照宗旨應進行之工作。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會員與名譽會員兩種
 
一、 會員: 凡獲有衛生署頒發之台灣復健科專科醫師證書者,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 經監事會審查合格,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二、 準會員: 凡國內外大學醫學院醫學系畢業獲有本國醫師證書,並從事復健醫療工作, 獲有證明者,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監事會審查合格,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三、 名譽會員: 凡對復健醫學之研究與發展,有重大貢獻者,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 ,得推選為名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消失: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 違反章程或行為損及本會名譽,經監事會檢舉,會員大會通過。
 
二、 凡會員欠繳會費二年以上者,暫停會籍;但補繳歷年欠繳會費後,得重新恢復會籍。
連續欠繳四年者,則自動除名;若欲恢復會籍,則按會員申請入會辦法。
 
三、 死亡。
 
四、 會員以書面申請退會,經理事會同意者。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本會各種應享之權利。
 
本會準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二、 取得台灣復健科專科醫師證書後,毋需再審查,得為本會之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及準會員應有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按期繳納會費。

第 四 章 組 織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 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理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理事會
(1)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2) 擬定本會會務計劃。
(3) 編列本會預算決算。
(4) 籌劃並保管本會經費。
(5) 通過會員入會與退會事宜。
(6) 召集會員大會及有關會議。
(7)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8) 聘免工作人員。
(9)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10)決議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二)監事會
(1) 審查會員資格。
(2) 檢舉會員違章事宜。
(3) 審核本會預算決算。
(4) 督促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及會務之推進。
(5)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6) 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 十 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組織 之,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就五位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 理事長主持會務。
第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之,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負召集監事會之責。
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各理監事均為義務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得由理事會提出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至四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均為義務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另設組員若干人,由秘書長甄選經理事長同意、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五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同時召開學術研討會。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十八條:
會員無法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六 章 經 費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廿 條:
一、 入會費一律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 會員常年會費一律新台幣參仟元整。
三、 準會員常年會費一律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四、 名譽會員免繳會費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廿一條: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核准施行。
第廿二條:
本會會章若有未盡事宜需要修正時,亦得提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官署核准後行之。
第廿三條:
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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